
近日,县政府金融办接到一起违反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线索。接报后,该办随即与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。
执法现场,执法人员看到该企业名称存在“金融”字样,违反了《条例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。见状,执法人员向该企业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,并向其详细解释《条例》相关条款,遂当即予以拆除。经查证,该企业不仅违反了《条例》,而且还存在无执照经营行为,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并下达整改通知,要求其负责人限期内办理营业执照,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、经营范围等不得违反《条例》内容,更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。
在此,县金融办郑重提醒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:根据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规定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,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“金融”“交易所”“交易中心”“理财”“财富管理”“股权众筹”等字样或内容,若存在以上现象请自行拆除,并变更营业执照,县政务服务中心“一件事一次办”服务,高效便捷,且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责编:蒋淑芬
来源:通讯员投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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